明院字〔2024〕22号
为进一步落实教学中心地位,促进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意识,建立深入教育第一线了解情况、解决问题的渠道和机制,完善教学信息反馈系统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听课人员
1.校级领导
2.教学单位:学院(部)院长、书记、副书记
3.处(室、中心):正职、副职
4.其他:团委书记、团委副书记、辅导员
二、听课方式
1.听课人员在不影响正常课堂教学秩序的前提下,可随机听课,即可在任一时间、地点听课。
2.由教学督导办公室安排听课任务。
三、听课数量
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节,其中,
1.党委书记、校长及分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、教学、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每学期至少听1课时思想政治理论课。
2.分管教学、人事、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节。
3.教务处、学生处正副职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节。
4.学院(部)院长、书记、副书记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节。
5.辅导员每月听课不少于2节。
四、听课要求
听课者必须做听课记录,并认真详实地填写听课评价表(见附表1)。听课中所发现涉及教学环境、教风、学风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与授课教师交换意见,并与有关学院和职能部门沟通。
五、组织管理
听课评价表于每月29日交教学督导办公室整理、统计并归档,作为听课人员年度考核依据之一。教学督导办公室将听课记录表统计分析后,向校长反馈听课结果。
六、本制度由教学督导办公室负责解释,自颁发之日起实行。
2024年3月1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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